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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包括活動之桌椅排列、佈告、接待、導引、洽詢等),本館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消耗品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場地得依現有設備懸掛布條及海報;但牆壁禁止使用雙面膠或泡綿膠帶,未依規定將立即取消使用權,並負牆面復原責任。
2.本館之器材得免費借用,惟使用單位若有硬體或軟體損壞需負擔賠償責任,並需自行回復原狀,若未依本要點履行者,經口頭勸說一次後仍無改善者,未來1年不得借用。
3.使用單位擬佈置場地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得本館管理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維護。
4.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申請並按時使用。申請時段應包括佈置到回復原狀時間。如需臨時增/減使用時段需至少於使用前3日提出申請。
5.申請單位使用本館視聽設備或圖書,借用完畢後,應依原放置位置擺設及設定,不得擅自攜出。
6.為維護安全,不得有現場煮食、生火或相關危險之行為。
7.申請單位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請將垃圾等廢棄物分類並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經本館工作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離去。
8.使用單位應嚴守時間約定,不得藉故拖延。
9.本館位於辦公大樓內,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不得干擾其他單位安寧。
10.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時,本館人員應立即制止,並得終止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1)違反法律、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者。
(2)惡意破壞設備或傳播電腦病毒者。
(3)活動時間變更或取消未於2週前告知者。
(4)違反本使用規定,經糾正未立即改善者。
11.損害賠償責任
(1)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如因其舉辦活動有任何人員傷亡,由申請單位負責。申請單位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2)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自行妥善保管展覽品及一切有價物。本館不負擔任何保管責任。
(3)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愛惜本館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或使用器材不當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4)申請單位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館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進行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均由申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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