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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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3月18日第0970042289號簽核定 97年10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70175023號函第1次修正 99 年1月5日內社字第0980235740 號函第2次修正 101年4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10158022號函第3次修正 104年4月17日社家婦字第1040500329號函第4次修正 105年2月25日社家婦字第1050500230號函第5次修正 115年7月23日社家婦字第1150560790號函第6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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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國家婦女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申請使用及管理,依本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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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
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非營利性之法人或團體、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舉辦活動;活動議題與婦女、性別事務相關者優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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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開放使用時段: |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含場地佈置及恢復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休館。但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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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使用空間: |
(一)展示區:約83平方公尺,適合辦理小型活動、記者會及展覽等,惟配合本館主題展示期間,得視需要彈性調整開放使用。 (二)會議室:約132平方公尺,60人。備有會議桌椅、投影幕、無線麥克風等,提供一般開會、教育訓練、電影放映、座談會、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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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費用: |
(一)收費基準如下:
(二)如舉辦婦女權益會議(活動)必需利用假日及夜間時段,本館得視業務及人力狀況同意使用場地,收費依上述標準加倍計收,下午6時至9時以一時段計算。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及其分工(專案)小組決議召開會議(活動)、農委會農糧署及農業金融局、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本館經營管理單位等得免費使用本館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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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程序: |
(一)活動(會議)主題與婦女權益、性別事務相關者得於活動日前3個月內優先申請使用,若仍有空間,與婦女權益、性別事務無相關者得於活動日前2個月內申請使用。 (二)申請手續 1. 採線上申請預約登記。本館將於申請單位預約使用日期前2個月內,以電子郵件回覆確認;如未接獲通知,請主動與本館聯繫。 2. 申請單位應於預約登記時,詳實填寫活動目的、使用人數及相關資訊;經本館核准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3. 核准使用單位於活動當日繳納場地使用費。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館舉辦之活動(會議)擁有場地優先使用權。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本館得於活動1週前協調申請單位更改時間或空間。 (四)申請定期使用場地者,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次申請期間以1個月為限。每一申請單位每月申請使用會議室時數以20小時為上限;如需增加使用時段,或當月活動總時數超過上限者,應另以專案方式申請辦理。 (五)使用單位如因故無法如期使用場地,得於2週前與本館協調變更檔期或取消,變更檔期每年以5次為限,除因突發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等)外,當年度變更場地使用檔期累計次數超過5次者或無法如期使用場地又未向本館辦理取消登記者,未來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本館場地。 (六)活動變更或取消時,申請單位應自行通知或公告。 (七)各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場地,本館保留核准權利,有下列情形得不予核准: 1. 政治或政黨造勢活動。 2. 營利性質之商業行為活動(如傳銷、保險等)。 3. 違反法律、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行為。 4. 同一單位(含人員)申請使用過多時段,影響本館及其他單位使用,不符資源共享及公平原則。 非開放時段之申請使用,未經專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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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規定 |
(一)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包括活動之桌椅排列、佈告、接待、導引、洽詢等),本館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消耗品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場地得依現有設備懸掛布條及海報;但牆壁禁止使用雙面膠或泡綿膠帶,未依規定將立即取消使用權,並負牆面復原責任。 (二)本館之器材得免費借用,惟使用單位若有硬體或軟體損壞需負擔賠償責任,並需自行回復原狀,若未依本要點履行者,經口頭勸說一次後仍無改善者,未來1年不得借用。 (三)使用單位擬佈置場地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得本館管理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維護。 (四)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申請並按時使用。申請時段應包括佈置到回復原狀時間。如需臨時增/減使用時段需至少於使用前3日提出申請。 (五)申請單位使用本館視聽設備或圖書,借用完畢後,應依原放置位置擺設及設定,不得擅自攜出。 (六)為維護安全,不得有現場煮食、生火或相關危險之行為。 (七)申請單位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請將垃圾等廢棄物分類並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經本館工作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離去。 (八)使用單位應嚴守時間約定,不得藉故拖延。 (九)本館位於辦公大樓內,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不得干擾其他單位安寧。 (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時,本館人員應立即制止,並得終止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1. 違反法律、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者。 2. 惡意破壞設備或傳播電腦病毒者。 3. 活動時間變更或取消未於2週前告知者。 4. 違反本使用規定,經糾正未立即改善者。 (十一)損害賠償責任 1.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如因其舉辦活動有任何人員傷亡,由申請單位負責。申請單位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2.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自行妥善保管展覽品及一切有價物。本館不負擔任何保管責任。 3. 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愛惜本館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或使用 器材不當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申請單位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館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進行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均由申請單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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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奉核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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