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日常生活中能夠接觸到的越南女性,多是遠渡重洋、到異地臺灣努力工作或組織家庭的越籍移工;其中,不少又是出身鄉村或較為貧困的區域。
因此,許多越籍女性在臺灣汲汲營營,為的就是改善原生環境,這也造就越籍女性看似肩負養家的重擔。再加上國人若去越南旅遊,也會發現經營小販、商店的老闆大多是女性,男性則時常坐在咖啡廳滑手機、吞雲吐霧、聊天,這似乎又加深了越南女性地位高於男性的印象。
越南文化或法律中,有無女性較優勢的規定?
實際上,除偏遠地區的極少數民族仍存有母系社會的傳統外,絕大多數的越南族群,因長期受儒家思想文化傳入的影響,早已形成以父系為主的家庭制度,並留有較重男輕女的想法。
從母姓、從母居、由母系繼承財產及祭祀祖先等簡易標準來看,越南可說是完全不像個母系社會,反而較為偏重於男性。除越南文化之外,越南法律中也幾乎沒有任何女性較男性優勢的規定。
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之一,越南理當遵循聯合國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規範,並將性別平等此一普世價值體現於法律制度內,不分性別保障所有公民權益,因此自然也不會有女性地位高於男性的規定。
像是越南憲法歷經多次修正,但不論如何更改,在男女權益部分,仍無任何差異可言,例如目前最新的 2013 年越南憲法規定:「公民無論男女,皆於各方面一律平等」,再次確立了性別平等的國家方針。
2006 年,《性別平等法》的制定,更具體化了上述的憲法精神,例如該法規定:「男女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權利及自由,並具有相同為社會繁榮及家庭貢獻發揮自身能力及機會,且平等享有發展的結果」,且該法也明確指出,國家追求的性別平等目標,就是消除性別歧視,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創造性別平等的機會。
有原則就有例外,保障女性的特殊規定
雖然越南不是母系社會,法律也未讓女性享有不合理的優勢待遇,但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先天差異,以及越南傳統男女分工的文化(男性負責較粗重之工作,女性負責較細瑣、無須耗費大量體能之工作),越南法律制度中,還是有對女性特定保障的規定,而且與臺灣法律十分不同。
例如:針對家庭的組成,2014 年《婚姻與家庭法》即規定:「妻子懷孕、分娩或撫育未滿 12 個月之子女,丈夫無權請求離婚」但相反地,妻子有權隨時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此外,同法也規定:「未滿 36 個月之子女,離婚後由母親直接扶養,但母親不具備照顧、撫育、教養子女的資格,或父母根據子女利益另有其他協議者除外。」亦即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無法協議子女由何方直接扶養(臺灣俗稱監護權),原則上則由母親取得監護權,除非可以證明母親未能提供妥善的教養,才會由法院改定父親享有監護權。
只是《婚姻與家庭法》表面雖然是為了保障越南婦女、兒童,才有如此規定,但更深的層面卻也隱含女性必須依賴男性、女性應教養子女、男性擁有家庭支配權力的父系結構思想,所以隨著時代演進,越南女性權益逐漸提升之際,也更多人反思這些規定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再來,針對女性的勞動權益,2019 年的《勞動法》內,也有諸多保障女性權益的條款,例如:「不得對孕婦、產假中之女性勞工進行勞動紀律處分」、「倘勞動契約於女性勞工孕期或撫育 12 個月以下之嬰兒期間內到期者,得以優先締結新一期的勞動契約」、「女性勞工於月事期間,每日可休息 30 分鐘;對於撫育 12 個月以下之嬰兒者,每日於工作時間可休息 60 分鐘。前述休息時間,仍按勞動契約規定享有全額薪資」等規範。
在保障女性勞動這一塊,越南《勞動法》可能更勝於臺灣《勞基法》的規定。
回頭來看,越南與臺灣關係密切,但多數臺灣民眾卻對越南不甚瞭解,時常產生誤解。在看完上面對越南法律與文化的介紹,希望能讓讀者清楚知道,越南絕對不是母系社會,甚至可以說重男輕女的情況也與臺灣的狀況相似。
不管哪邊,雙方整體社會目前也都正在朝性別平等的方向邁進,所以別再聽信越南是母系社會這種以訛傳訛的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