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台灣通過了性私密影像法(編按:較精確的說法為在刑法部分條文中,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這意味著通過傳播私密影像來對女性蕩婦羞辱,讓女性「社死」(社會性死亡)的行為不再是普通的「吃瓜」,而將受到法律追究。其實,日本在2014年就立法通過「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防治法」,美國也在2016就有34個州加上華盛頓特區,制定刑法禁止「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了。如今,台灣終於和主流民主國家站在了一起。這讓人突然感慨萬千,因為台灣這樣一個偏保守型的華人社會,為什麼卻屢屢能夠在性別平權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呢?

一個保守的父權社會在婦女運動的推動下轉型
在性別平等方面,台灣到底是先進還是保守?我想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是先進。作為亞洲民主燈塔,台灣擁有高度的言論出版自由;性別平等排名世界第六(根據聯合國的性別不平等指數),女性國會議員佔了四成以上,擁有華人世界第一位民選女總統,並且在2019年通過大法官釋憲,在亞洲率先實現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但是另一方面,台灣又遺留了很多華人宗族社會和父權體制的傳統。在社會文化上,很多傳統家庭在財產分配上嚴格限制女性的權利,網路上的厭女言論依然盛行。在女性發展方面,仍有許多女性因為育兒被迫暫離工作崗位,與社會脱節;而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2020年,台灣女性年收入只有男性的六成半左右,而日本女性的年薪資收入是男性的74%,美國女性的年收入中值是男性的82%。在法律體系方面,很多民國時期的性別不平等條款至今還沒修訂完,直到1996年,台灣才取消妻從夫姓,同時廢除離婚女性半年內不能再婚等規定;而直到2020年,才由大法官釋憲,宣布通姦罪除罪化。

台灣社會為什麼會有這種矛盾的現象呢?
首先,台澎金馬雖然加起來只有3.6萬平方公里,但實施的卻是理論上覆蓋數千萬平方公里、制定了上百年的中華民國法律框架。而其中涉及到女性權益部分的主要法律,是1931年5月實施的《民法》親屬編。這部法律在90多年前其實有著相當的進步意義,法律剛剛頒布之後,最有影響力的一件事,就是實現了1931年底的「刀妃革命」——滿清遜帝溥儀被他的淑妃文秀起訴離婚。當時文秀能夠衝破阻力,完成離婚的最大原因,就是這部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民法規定:女性受到夫家虐待,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文秀便以虐待為由,成功打贏了皇家離婚官司。
但是,受限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強大的傳統慣性,這部民法親屬編裡保留了很重的「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不入家門」思想。比如,例如「妻冠夫姓」,「離婚子女之監護歸父親」,「妻之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通姦罪入刑⋯⋯這部法律隨著1945年日本投降後,被國民黨政府帶到了台灣,導致了很多社會問題。從那之後的70年,台灣的婦運的一大成果,就是不斷修改這部百年民法,把女性解放出來。
其實台灣在日據時代就存在婦女運動,國民黨政府退台後,也有體制下的國民黨婦聯會、婦工會等「婦女組織」的角色。但是現代意義上的婦運,一般認為從1987年解嚴後「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成立開始。前十年台灣婦運著重於街頭倡議與國會修法路線的結合,對法令制度之不足進行批判,也與跨黨派立委合作推動法制改革和女性參政。
經過婦運的發展,1995年民法親屬編開始修訂,至此以後,父權法制終於開始決堤,各種促進性別平等的修法行動開始突飛猛進。1997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打破「法不入家門」的觀念;2002年通過《兩性平等工作法》;2004年頒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是全世界第一個這樣類型的法律;2005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台灣的性別平等法規前衛的一大原因,就是過去的法律太保守,因此一旦有了破口,便一潰千里。台灣婦運的這個階段,被現代女權主義研究歸結為「國家女性主義」的實踐階段,即透過「婦權會」等平台,或者其他制度框架,直接與民意代表和立法機構對話,以此建立新的機制。
而那些在制度內推動性別平等的女性菁英和民意代表們,不僅是推動台灣平權的先行者,也是推動台灣走上人權陣線前沿,提升國際能見度的功臣。

單槍匹馬救濟弱勢女孩的「先生嬤」
這裡就是一個針對18歲以下的家庭失能的單親兒童和未婚媽媽的庇護所,透過社會局、法務部等政府機構轉介,先後安置輔導了超過70位單親媽媽、160位學童。這些未婚媽媽及單親兒童,許多是暴力的受害者,帶著先天或後天的創傷前來。但這座麻二甲之家,給他們提供安定生活、隱私庇護和未來就業發展的培養,讓單親兒童不至於失去照顧和讀書的機會,讓未婚媽媽們生產完還可以正常回歸社會,並且獨立扶養孩子。
最為珍貴的是,這些因為各種原因而懷孕的母親,不用在「讓嬰兒消失」和「讓自己毀掉」中做選擇。在這裡,她們不用擔心失去隱私,也不用遭受旁人的異樣眼光。

腹背受敵的修法「女戰神」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在立法院被通過,這意味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而一直在背後推動這個法案的人也被國內外媒體爭相報導,她就是台灣的立法委員尤美女。那一天的她,臉上帶著滿意也帶著疲憊,她太清楚這些年為了推動同性婚姻民法修法,是怎麼過來的了。
作為台灣早期的婦運先行者和學者,尤美女很早就在關注台灣的同性戀者權益。台灣解嚴後,婦運蓬勃開展,參與者不乏同性戀者,因為他們的人生遭遇太多禁忌了,那年頭只要在職場被發覺是同志,馬上會丟工作。1986年,一個叫祁家威的人,因為向法院要求結婚,成為全台灣第一個公開出櫃的男同性戀者。被法院拒絕後,他開始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到法院聲請釋憲,而他的義務辯護律師就是尤美女。
2001年,尤美女進入前總統陳水扁成立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他們訂立了人權基本法,對同性群體有諸多照顧,但一直沒有被行政院和立法院通過。2006年,蕭美琴也在立法院最早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沒法排入議程。2016年,尤美女連任立委後,再次提案,她和同志團體、婦女團體不斷討論,舉辦傾聽同志的巡迴活動。終於,在2017年,大法官釋憲「同婚合法化」,2019年立院三讀通過。
除此之外,尤美女還推動了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味著,銀行或地下錢莊就不能再引用民法轉向債務人另一半要求償債,這讓很多無助的女性,不必身陷賭徒丈夫的泥沼。

而本文開篇提到的性私密影像法的確立,其推手則主要是立委范雲。近些年,她和婦運團體主要推動了通姦罪除罪化、制定《跟蹤騷擾法》,以及最近的性私密影像法。
在台灣,廢除通姦罪一直很困難,主要原因是這條法律過去被認為可以保障女性,可以為弱勢妻子爭取權益。但這是一條悖論,因為這些女性的弱勢地位,也正是同樣的法律引起的——離婚女性無法平等地爭取到財產分配權以及子女監護權,於是只能靠起訴通姦罪來保護自己。然而,在台灣的性別文化中,一樣是出現婚外情,社會往往只會譴責女性。最後,通姦罪刑罰對象往往只是涉足婚外情的女性,男性卻總是被諒解被豁免。范雲從多年以前就撰文呼籲通姦除罪化,因為「婚外性」本來就是民法範疇,就交給民法處理,這樣才能「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范雲感慨表示,這讓台灣往性別平等路上再邁進一大步。但是,跟騷法草案通過,卻引發網路上「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不能要求約會,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白痴喔」、「台女之後賺錢更方便嘍」等大量仇女言論。范雲也再次受到很多攻擊,她只能一遍又一遍地解釋:「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希望大家普遍學會尊重女性的感受,甚至直接建議「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應該要加強情感教育,協助民眾瞭解情感中的關係界線」。
范雲感慨,台灣的民主目前只是政治上的民主,「社會生活」與「經濟生活」都還沒被民主化。雖然台灣的法制還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和歷史沉痾,但是,台灣政治的民主有一個最大的優勢,就是給這些勇敢的平權先行者們以權利和機會,去逐漸推動社會機制的完善,實現真正的民主和人權。日拱一卒無有盡,功不唐捐終入海,台灣,正是這樣一點點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