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如雯殺夫案民國83年2月23日在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宣判,被告鄧如雯被判刑5年半,在法院門外,則有不同的婦女團體聲援抗議。
 

1998年6月26日上路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令。立法起因於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的母親曾遭林阿棋性侵多次,沒想到15歲的鄧如雯也難逃魔掌,被林阿棋強暴懷孕,在林阿棋暴力脅迫其家人後,鄧如雯被迫與林結婚。

婚後鄧如雯長期遭林阿棋威脅毆打,甚至連與林阿棋生下的兩個幼子也無法倖免,林阿棋多次倒抓著小孩放進洗衣機裡。為了拯救孩子,鄧如雯只好放棄一切尊嚴,向丈夫下跪哀求。但在林阿棋恐嚇殺鄧如雯全家時,鄧如雯為保護家人,趁林阿棋熟睡時將其殺害後自首。

事件爆發後,引發社會討論,鄧如雯初審被判刑5年半,但最後被判刑3年,服刑1年半後假釋出獄,她也改名重新投入社會。

婦女權利團體也因此開始催生家暴法的訂立。1998年6月,台灣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是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