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要求雇主防治性騷,但員工工作時遭非員工性騷,雇主難調查及懲戒,勞動部與衛福部開會明例12種樣態,像是居服員在服務個案家中遭性騷,調查及懲戒可適用《性騷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去年3月8日上路,為了防治職場性騷擾,法令課予雇主防治等義務,包含在知悉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舉凡提供申訴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懲戒行為人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考量有部分受僱者是在公共場域遭民眾性騷,像是百貨公司櫃姐遭受顧客性騷等,雇主無法去懲戒及調查行為人,因此《性工法》也有相關法規機制,這樣情況是由《性騷法》來處理。
不過,由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仍有許多樣態的性騷,讓雇主難以調查,黃維琛表示,近期已經與衛福部開會協調,明例12種樣態,有關性騷擾事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12樣態包括乘客、顧客、病患的性騷擾
這12種樣態包含大眾運輸事業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在大眾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大眾運輸工具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政府機關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在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在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以及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在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在試車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在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黃維琛強調,這12種樣態的調查、懲戒行為人雖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但是雇主對於自己受僱者遭性騷時應有的補救措施,包含提供諮詢、醫療級心理諮商等服務仍必須提供,否則仍違法。
婦團:與其擴大解釋不如回頭改法條
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商,明例12樣態性騷行為因雇主難調查、懲戒行為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婦團認為,與其明例這12種樣態,更應好好檢視、修改母法定義,否則恐讓雇主誤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防治性騷,但員工工作時遭非員工性騷,雇主難調查及懲戒,勞動部與衛福部開會明例12種樣態,像是居服員在服務個案家中遭性騷、大樓管理員執行職務時在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性騷擾時,調查及懲戒可適用《性騷法》。
婦女團體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告訴《中央社》記者,性平三法在修正時,現代婦女基金會就提出民間版草案,認為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人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讓加害者負起行政責任,避免進行切割。
吳姿瑩說,後來政府部會仍堅持要切割處理,雖然性工法有一些機制可以處理在公共場所面對不特定人士的性騷行為可以適用《性騷法》,現在更明例12種樣態,但與其擴大解釋,為何不好好回頭檢視修改原本法條,讓定義更清楚。
吳姿瑩也擔憂,這樣處理未來若有案件進到法院訴訟,法官是否會接受這樣的法條解釋,恐會有疑義。
吳姿瑩提到,行政部門用解釋的方式持續切割性工法的適用,可能也會誤導雇主以為自己案件僅適用《性騷法》,而不去盡雇主應盡的防治責任,勞動部應該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