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立院擬修法延長女性產假天數,並在《勞基法》中明定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的產假權益,另外也擬同步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男性陪產檢與陪產假從合計7日增加為14日。現行產假規定為何?若修法通過產假可延長多久?其他各國產假長度與薪資為何?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許宇甄、馬文君、邱若華、廖偉翔、顏寬恒、林思銘、洪孟楷等人近期各自提出《勞基法》第50條修正草案,擬將女性產假從現行8週延長至10週至14週不等,以呼應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中,女性勞工應享有不少於14週產假的規定。

各草案也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新增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的產假權益,包含妊娠滿2個月、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1週或3週產假;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5日或10日產假。

廖偉翔表示,自1984年《勞基法》公布至今,女性8週產假的規定從未調整,延長產假是為提高女性生育意願並保護生產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萬美玲、許宇甄等人則提到少子化問題,希望延長產假以提高女性懷孕意願。

不過,延長女性產假議題除了在立院已討論多年未達成共識外,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去(2024)年曾表示,若產假延長4週,預估企業年增成本約29億元,擔心婦女因此遭受「懷孕歧視」。

 

現行法規的產假如何請?薪水怎麼算?
產檢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女性勞工懷孕期間可請帶全薪7日產檢假,並且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不過產檢假僅限生產前使用,若未休完,不得比照特休假延後至生產後補休。

 

產假
目前女性勞工可享8週產假,換算天數為56天,這56天包含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女性勞工在產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並可分次請假,不過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而女性分娩後產假最晚從生產當日起算,應將剩餘產假天數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另外,依《勞基法》規定,女性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若工作未滿6個月者,薪水則減半發給。

而針對未滿3個月流產者,目前《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均未明確規範雇主給付薪資義務,可能導致勞工於流產後休養期為無薪。對此勞動部表示,勞工可改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均可領半薪;若為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產假期間薪資則依其他適用法規或契約處理。

 

陪產檢與陪產假
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孕婦之配偶享有全薪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共7天。為推動性別友善職場、鼓勵男性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近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廖偉翔等人擬修法,將男性陪產檢假與陪產假日數提高為共14日。

另外,雇主不可因受僱者請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就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各國產假長度與薪資比較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23年報告指出,目前38個成員國中,幾乎所有國家均提供孕婦至少14週的產假,其中英國更可請長達9個月的帶薪產假,不過這9個月僅能領平均週工資的90%,若以「全額給薪」概念等效計算,相當於12週的全薪產假。而台灣鄰近國家日本、南韓的產假長度亦大於台灣的8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