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民選地方首長遭停職時期間,一律停發薪給,若依法復職後予以補發;另將現行地方民代1/4婦女保障名額,改為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並自119年12月25日起適用。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公職選罷法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在其依選罷法規定復職後,或在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另外,為促進性別平等參政,初審通過條文將現行地方民代1/4婦女保障名額,改為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3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1人;超過3人者,每增加3人增1人,並增訂日出條款,自民國119年12月25日就職的直轄市、縣市議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