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長潘文忠、屏東縣長周春米等人重返「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事發地點、屏東縣高樹國中參訪,而潘文忠致詞時,除敘述「性別平等教育日」的緣由,也特別感謝葉永鋕的母親陳君汝,將 4 月 20 日這個日子借給教育部做為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日,潘文忠承諾會持續努力,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學習資源、課程教材強化性別平等教育,並協助教師增能,引領學生理解並尊重多元性別差異,建構性別友善校園。

一、葉永鋕事件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
筆者仍記得二十多年前葉永鋕在學校因性別氣質的不同而受到霸凌,只是孩子的你,因個性內向,身材較為嬌小,卻遭到班上其他同學排擠,還嘲笑羞辱為「娘娘腔」,因無法獲得同儕的認同,一個人孤獨地面對這社會龐大的歧視與壓力所造成的恐懼,當時十三歲的葉永鋕,就這樣子選擇消失離開人世。
2004 年台灣政府已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的目的在法律總則中已清楚說明:「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更在此法中明確訂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與「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的條文來保障擁有不同性別氣質學生與教職員工的人權。
但在台灣的性別教育史上,人們總會遺忘歷史的教訓,不斷重複一樣的錯誤,但人性中的痛感卻漸漸弱化,甚至開始合理化自己不公義的行為。

二、「長髮男警」葉繼元事件出現 社會需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訂
台灣從葉永鋕事件發生後,大家開始關切「性別平等」的社會議題,對照葉永鋕事件引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訂立,後續發生的「長髮男警」葉繼元事件更需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
「長髮男警」葉繼元曾於保二總隊服務,只因蓄留長髮,被記 36 次申誡,考績被打丙等,一度還被免職處分,打行政訴訟也判敗訴的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象,以長髮男警葉繼元免職的案例來看,是法院首次承審員警因髮式而吃考丙的案子,判決的結果是個指標性意義,但葉繼元還因為此事差點在2015年被免職,甚至被法院判決敗訴。
葉繼元先生在判決後,描述多年的努力,卻扔抵擋不了擁有掌權者與同事之間的分化與打壓,身為一個警察,背後卻還要承受有形的、無形的、直接與間接上的霸凌與抨擊,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顯然,髮型之理由不應被冠上其他罪名,法院以警政署 92 年頒布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視為處分之理由判為敗訴。實為不合時宜,由於男、女之間服儀規定,若不妨礙到社會大眾的影響應給予彈性,而不是完全制定標準的一致風格,置人於死地。
人有選擇之權利,理應尊重他人選擇,對於不同性別氣質的工作者,給予更多包容的空間,這樣的環境並不會使警界紀律有所不同才是。
此事件也顯示警政署有性別歧視,長期以來對性別平權漠視,大法官應宣告「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視要求事項」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而無效、違憲。葉繼元事件顯然在現實社會,台灣仍有性別不平等的問題,而筆者認為台灣要成為性別平等社會,必須來自實踐性平教育,第一步便是台灣社會勿忘葉永鋕事件。

三、台灣性別平等社會來自實踐性平教育
2000年4月20日,曾就讀屏東縣高樹國中的葉永鋕在音樂課的下課前五分鐘去上了廁所,然後就再也沒有回來。被發現的時候,已經倒臥在血泊中,送醫後不治身亡,2023 年此間廁所已改建完成,男廁標誌為玫瑰圖樣,女廁則是大樹標誌,象徵不論性別,都可以像玫瑰一樣溫柔美麗,也可以像大樹一樣強壯。

在二十三年前,筆者記得葉永鋕在遺書上曾留下:
「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

二十三年後,筆者要回應這孩子,台灣社會從來沒有遺忘過你,不只會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去保障不同性別氣質學生的教育人權、不同性別氣質工作者的勞動人權,也會透過教育和法律雙管齊下,去行動打斷因無知而生的性別霸凌和羞辱歧視的惡性循環,讓每一個像葉永鋕這樣的孩子,都能平安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