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透過制訂施行法的方式,讓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等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也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其中,兩公約(ICCPR & ICESCR)業於2013年舉辦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CEDAW亦於2014年辦理第2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依據這些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政府理應於2016至2017年完成CRC與CRPD的初次國家報告,以及兩公約的第2次國家報告。

   
      本電子報規畫一系列的「CEDAW國家報告審查一周年回顧」將以本期「人權公約審查及落實機制的反思」專題作結。兩位作者立基於參與兩公約和CEDAW審查與落實經驗,指出機制設計的問題與挑戰,並提出改革方向,期能作為規畫下一波人權公約報告審查與落實的參考。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祕書長施逸翔指出,由於欠缺一個可以統合各核心人權公約的專責機構,兩公約和CEDAW相關會議就像兩條平行宇宙,即使討論的是相同或是高度相關的議題,但對於參與不同公約會議的主席、各機關部會代表、專家學者、甚至是公民團體而言,實際上就是會有兩組不同的人馬、兩份填報資料、以及兩個會議紀錄和決議。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黃怡碧則針對國家報告審查機制,包括國家報告的目的與產出、審查之主辦機關與議事/祕書處、國際委員的組成與任期等,提出改革與制度化的建議。
   由CEDAW及兩公約所開啟的人權公約內國法化風潮,大幅捲動了國家機器與民間社會投入,如何避免人力、資源和時間的虛耗徒勞,兩位作者指出的機制限制與困境,實有必要共同面對與探究,以找出有效建立公部門與民間社會、甚至是政府各機關之間建設性對話的基礎,才能讓定期國家報告審查程序成為改變不平等與歧視性結構的利器。

【延伸閱讀】
  • 嚴祥鸞,2015/8,〈「第2次CEDAW國家報告」一年後,就業經濟的困境和挑戰:我見與我思〉,《娮──婦女議題溝通平台電子報》第6期。

* 當期主題: 讓落實CEDAW突破現有的框架(另開視窗)

* 當期主題: 對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機制之建議(另開視窗)

* 交流園地: 「Poster for tomorrow:人權海報設計工作坊」紀實(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