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24年》15歲遭性侵生子、7年日夜凌虐...她選擇「鐵鎚殺夫」結束地獄婚姻


1998年6月26日上路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台灣已經實行24周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令。立法起因於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及身邊家人均長期承受來自於丈夫林阿棋的暴力虐待,鄧如雯15歲時即遭林阿棋多次強暴懷孕,在林多次暴力脅迫其家人及小孩後,被迫與林結婚。
婚後鄧如雯曾因不堪毆打而離家,但又因林到其娘家大肆施暴及恐嚇全家,甚至揚言強姦鄧的妹妹後將其賣到妓女戶,使鄧如雯不得不返家。連鄧女與林男生下的兩個幼子也無法倖免,甚至遭林提起孩子投入洗衣機內啟動機器成傷。
鄧如雯歷經7年的暴力凌虐,終在林又恐嚇殺鄧全家時,鄧為保護家人而趁趁林熟睡時,將林殺害。當時因為相關法令規定不足,使之求助無門,以致犯下此案。
事件過後,引發社會討論,婦女權利團體亦開始催生家暴法的訂立。1998年6月,台灣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是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

1993年10月27日,板橋一名22歲的少婦鄧如雯,因為被丈夫性侵、長期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時衝動憤而殺夫,轟動全台。
這起刑事案件並不僅是一個女人殺夫的故事,鄧如雯的遭遇挑起了所有女性們在台灣父權社會的婚姻裡,被不平等法律與習俗迫害的敏感神經。

結婚4年,林阿棋(44歲),從事殯葬業,與妻子感情一直處不好。由於對妻子施暴,蹲了半年的管訓,但這半年的時間,並沒有讓改善他卑劣的本性,只讓妻子鄧如雯得到短暫的快樂時光。當日黃湯下肚,林阿棋返回板橋市新海路的自家中,從妻子那裡得到暴力的快感後,再把恐懼施加到岳父與岳母身上。滿足男性的支配慾後,安心的睡著了。
而林阿棋再怎樣也沒想到,殺害自己的兇器,是身為殯葬業者釘棺木用的鐵鎚。這把鐵鎚,除了為客戶送往迎來,還把自己送上黃泉路。
自從上次管訓後,林阿棋學會了走法律漏洞,對妻子的迫害變本加厲,就連兩個兒子,也經常被虐待,經常倒抓著小孩,頭下腳上放進洗衣機裡。為了拯救孩子,鄧如雯只好放棄一切尊嚴,向丈夫下跪哀求。
這樣的生活,彷彿走在一條黑暗的隧道,卻沒有光明的盡頭。
因為在還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時代,除非有第三者可以證明鄧如雯被明顯傷害,女方告發未果,還有可能被貼上「未盡妻子義務」的道德標籤。雖然大家都為她的遭遇憤恨不平,但在當時的民風之下,這些傷害行為,有可能被雙方的家庭以「家醜」作為理由給壓下去,林阿棋這個災難,甚至已經蔓延到鄧如雯的娘家,但鄧如雯為了保護娘家,有娘家而不敢回。
因此,長期累積的壓力,讓她在絕望之際,求生的意志壓過理智。在丈夫入睡後,她親手結束了這場四年多的惡夢。
鄧如雯選擇自首,這可能是活到22歲以來,少數屬於她自己的選擇,鄧如雯在面對記者黃福其的專訪時,回顧過往。

婚姻成為合理化性侵的理由
鄧如雯住在板橋,家裡經營檳榔買賣,林阿棋是常客,因此認識鄧如雯一家人。鄧如雯的母親曾在大漢橋下,被林阿棋強暴性侵多次。鄧如雯16歲就讀國三的那年,因為母親傷病住院,林阿棋藉口探視,看到如花似玉的鄧如雯心生淫念,被林阿棋性侵得逞,女兒延續了母親的悲慘人生。
後來鄧如雯不幸懷孕。在民風仍保守的90年代,女性無論是被性侵,或是未婚懷孕,唯一出路就是以結婚收場。在小孩兩歲時,因害怕遭人指點,在面對社會對於女性貞潔和道德的期待,也無法再另嫁他人,無可奈何下,鄧如雯最終還是只能被迫嫁給強暴她的林阿棋,但沒想到,這正是一連串悲劇的開始。
90年代女人的命運,就是掛在丈夫後面的一個微小註解,重男輕女的風氣之下,沒有女人受到保護。在殺夫案發生時,社會上出現了許多聲音:
為什麼不離婚呢?
為什麼不說出口呢?
為什麼不求救呢?
既然妳沒循正當管道解決,殺人就是不對。
這不是荒謬的魔幻寫實,而是社會輿論普遍對於女性的指責,這源自於認定婚姻關係中的任何一方,有履行性行為的「義務」。特別是女性,既使沒有感情基礎,即使一開始就是強迫跟痛苦,還是得在婚姻名義之下,服從丈夫、家族、跟社會的權威。
當時的女性無法受到合理對待,經濟、社會處境、權力上處於弱勢都還是普遍現象。即便在四年內,鄧如雯有對丈夫產生一絲絲感情,也在揮之不去的婚姻暴力下,被打的煙消雲散了。婚姻受害者的恐懼與後路,就是如此的絕望。
「我一時衝動,殺死丈夫我也很後悔,但我只希望法官從輕量刑,讓我能早日返家照顧小孩。」
「你知道嗎?丈夫被感訓的日子,反而是我最快樂的時光」
鄧如雯的自白聽在旁人的耳裡無比心疼,又緊緊地掐住所有人的敏感神經,鄧如雯像是一個燃點,燒出那些籠罩在台灣女性心頭上的巨大陰影,而這一次,她寧可踩線也要捍衛自己和小孩的安全。
鄧如雯知道自己犯了錯,但自己的願望是如此卑微,她只是希望哪一天,有人可以告訴她,這不是你的錯,有錯的是這個無法保護女性的世界。

女力覺醒的法律攻防:從「不入家門」到「能斷家務事」
在傳統的性別分工裡,女性要服從丈夫、照顧家庭,自身的需求是被無視的。即便身為性與暴力的受害者也是如此。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也許會覺得活在2019年是件「稍微」幸福的事,就算發生事故,至少除了法律以外,還有管道可以尋求協助。
1970-80年代的台灣,或者更準確的說,鄧如雯案之前的台灣,根本沒有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政策法規,法走不進家門,家庭暴力不過就是清官難斷的家務事。家庭,這張理應要保護婦幼的保護傘,此時卻變成巨大的牢籠囚禁著受害者。
當時社會各種流言甚囂塵上,例如抹黑鄧如雯殺人是為了爭家產(林家相對來說經濟條件較為優渥)、與小叔有染(事後被認為是子虛烏有,惡意轉移焦點),所有你想得到、想不到的惡意,都集中在鄧如雯一個人的身上。就算之後沒有發生殺夫的悲劇,她想採取離婚的途徑爭取兩個兒子的監護權,在當時也是比登天還難,甚至還必須說服法官小孩為何從母姓的原因。
當時的女性無法受到合理對待,經濟、社會處境、權力上處於弱勢都還是普遍現象。不管女性社經地位多高,監護權多判是判給父方的。直到近年來的社會風氣改善,女性也比較能經濟獨立,法官才開始以實際上的扶養能力和親子互動來判定監護權,這也不過是21世紀的才開始的事情。

女力支援:婦女團體聯手出擊
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協會、民進黨婦展會,她們聯合起來上訴,並要求比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到了二審程序,法院終於允許在鄧如雯接受鑑定,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的鑑定證明鄧如雯在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並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在殺夫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依舊符合精神耗弱的條件,法院最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這是一個婦權史的重大突破。
同一時間,世界婦女高峰會在台北市舉行,這給鄧案一個大量曝光的機會,藉此能被社會重視。有了輿論的推波助瀾,報紙也開始大篇幅報導家庭暴力問題,包括知名小說《殺夫》作者李昂也出面響應。最後,透過庭外和解,林阿棋二哥將小孩帶回給鄧如雯。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表現良好,假釋出獄。鄧如雯改名,帶著兩個兒子,離開傷心地,從此遠走高飛。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聯合推動。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1999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所有法律的推動,出發點都只是單純為了保護女性在家庭、職場、婚姻裡,不再需要忍氣吞聲,被看得到、看不到的性別歧視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