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7日宣布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CEDAW委員會的第21號一般性建議指出,採取一些對婦女有嚴重影響的強制性手段諸如強迫懷孕、人工流產或絕育、是否生養子女,最好是與配偶或伴侶協商作出決定,但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依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不在此限。
本條爭點在於,成年未婚女孩可以依照同法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規定,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生下小孩。但已婚婦女卻受到限制,未經配偶同意不得施行人工流產。

國際法律怎麼規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定男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人權。
CEDAW委員會關於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的第21號一般性建議也指出,婦女必須承擔生育和哺養子女的責任,此將影響其接受教育、就業以及其他與個人發展有關的活動,且為婦女帶來不平等的工作負擔。
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對婦女的生活也會產生同樣影響,並影響她們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婦女有權決定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
採取一些對婦女有嚴重影響的強制性手段諸如強迫懷孕、人工流產或絕育、是否生養子女,最好是與配偶或伴侶協商作出決定,但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

修法正、反方各持何種論點?
針對此案,國民健康署曾於上個(3)月召開「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法座談會,連署提案人表示提倡修法,是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的確婚姻中夫妻是應該要相互扶持、互信、且溝通,但現今社會仍然有許多擁有傳統思想的家庭,例如:重男輕女、父系制度等,導致於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一種枷鎖。
有關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多位與會代表肯定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女性身體與生育自主之保障。
至於持反對意見之與會代表及留言網友,則基於維護胎兒生命權、家庭與婚姻價值,及為解決國家少子化問題應限制人工流產等理由,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另一部分男性代表提及雖同意回歸女性自主決定是否人工流產,但仍建議是否應有溝通緩衝期,避免女性衝動決定或配偶不知情。

律師呂秋遠也曾經於臉書點出問題,為了找到出路有此狀況的婦女也可能尋求其他方法,以期達成墮胎目的,呂秋遠指出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外遇生子,可能會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因為不想生孩子,就得要請別人代替配偶簽名。這兩種情形,簽名的人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最後一種方式,可能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不過一旦幫忙,醫師將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各界於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所提出之相關意見,國民健康署將審慎研議,納入修正參考,並適時召開會議討論調整修正條文內容後,依法制程序辦理後續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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