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變遷職場中的女性身影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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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與經濟」向來是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的重要議題,今年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亦以「女性經濟賦權」為年度主題。本年度展示我們回顧了臺灣社會從戰後至今,在不同時期與不同行業中,不同社會位置的女性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我國現有消除職場歧視、促進性別平權的相關法條,同時也透過統計數據呈現出職場變遷的整體圖像,以期帶領社會大眾進一步思索今日職場中的性別議題,以及促進女性經濟賦權與達成實質平等的可能行動。


平權法律在臺灣

  • 1929年《工廠法》
    第24條:男女作同等之工作而其效力相同者,應給同等之工資。
  • 1984年《勞動基準法》
    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1992年《就業服務法》
    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 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差別待遇。
    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 2008年《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增列「性傾向」為歧視禁止之類別。
  • 20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相關條文為:CEDAW第11條保障女性就業平等權、13條保障經濟和社會福利權、14條保障農村婦女享有平等的經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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