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瑪蘭廳嚴禁畜養婢女至廿五歲不行擇配碑 ,1970,宜蘭縣志合訂本(肆)。

查某嫺人權碑

  • 地區 北部
  • 類別 宜蘭縣
描述


過去女性沒有人權,其中,俗稱「查某嫺」的婢女境遇更是悲慘。《噶瑪蘭廳志》提到:「貧女雖清苦不為婢妾」,《噶瑪蘭志略》亦謂:「蘭人雖貧,男不為奴,女不為婢」。事實是,漢人蓄妾養婢成風,婢妾身份低微,尤其是婢女,被禁錮終身者所在多有。不只是上層富豪畜養婢女,連士庶之家亦好此風,導致貧窮欠債人家不得不鬻賣子女。一旦身為婢女往往得侍候主人家數代,甚至淪為主人的性禁臠。

清朝官府見此惡俗侵害人權,也唯恐增添單身男性娶妻之困難,屢次諭示改善,甚至祭出杖罰的條例,但仍無法禁絕。1840(道光20)年,宜蘭通判徐廷倫秉承臺灣道姚瑩屢次勸諭,重新立了一個碑,指此風上乖天和下敗風俗,「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全文500多字。

此碑原立於噶瑪蘭廳署門前,日治時期廳署改為醫院,原碑被遷移至宜蘭公園內,日久無人聞問,1937(昭和12)年帝大日籍學者來宜考查才重新被發現。戰後幾經輾轉,現存放於宜蘭文化中心(庫藏)。

文/張美鳳(羅東社大講師)  圖/翻攝自1970,宜蘭縣志合訂本(肆)


碑碣原文:

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遠事。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憲姚札開:「照得臺屬士庶之家蓄養婢女、不行擇配,長令服役、錮禁終身,上乖天和、下敗風俗,最為可惡。歷經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後示禁,勸諭各在案。茲據紳士稟請重加示禁前來,又經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訴,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不得至二十五歲。倘敢故違,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本廳呈明,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將該家長照例治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仍聽其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年陸月 日立。

碑碣說明:

(部分)本件碑記係清道光二十年(西元一八四○年)噶瑪蘭廳通判徐廷掄給立告示,轉知前揭臺灣道姚瑩的示諭,嚴禁錮婢不嫁,以召天和。碑文曾收錄於「北碑集成」,然原碑破損、風化而殘失殆盡,此據陳進傳「清代噶瑪蘭古碑之研究」一書所載拓本校讀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