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妙瑩

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加重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刑期

去(2020)年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散播性私密影像問題嚴重,同時引起台灣社會的高度關注。在立法院朝野立委的共識下,日前傳來好消息,今(2021)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中,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年來推動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專法能使受害人保障更加完備,仍有其不可替代性,盼專法早日立法通過。

隨著新興傳播科日新月異,人手一機的智慧型手機社會趨勢下,相關數位性別暴力及犯罪也日益多樣化。婦援會自2015年啟動「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專線至截稿日5月24日止,共服務533案,杜瑛秋指出,其中有超過9成為18歲以上的成年人,目前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40條有明確的罰則,衛福部保護司正研擬加重散播兒少性私密影像刑責(見相關報導),但對被害人數較多的成年人而言,保障及配套措施卻是嚴重不足,無法對加害人產生嚇阻作用,

去年,韓國因應「N號房事件」後,將非法持有、購買、儲存、觀看色情影像的適用對象從兒童及青少年,擴及成年人,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律漏洞無法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裸照

針對女性常遇到的酒店撿屍受害、睡眠中或因藥物、酒醉遭受乘機性交及偷拍的情況,除了《刑法》規範的「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強制罪」(《刑法》304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條)外,現行法律還有其他妨害秘密罪(《刑法》315-1條)、散佈竊錄秘密(《刑法》315-2條)、威脅恐嚇罪(《刑法》305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9條)、個人資料法,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的要件,都可以予以懲處裁罰。可是,杜瑛秋卻指出,以上法律卻無法在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性私密影像,任由裸照在網路上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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