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會場內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在廉政署召開,討論的是家事律師賴芳玉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注重的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會後決議通過「通姦除罪化」,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若因故無法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現行法規定配偶只對配偶撤告,而無法對第三者撤告)
此外,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會議錄影與會後新聞稿(全文):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今(18)日上午9時30分召開,今日討論的議題主軸在「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制度檢討」,歷經7個小時之討論,會中作成初步決議如下:

(一)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會「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執行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二)優先編列兒少保護預算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

(三)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1. 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由該辦公室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司法等相關機構及資源。
2. 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3. 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4. 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四)刑法第239條、第227條之1條文修正案
1.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2.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五)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理由:
1.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關於未滿20歲之人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欲進行人工流產,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與國際規範,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身心健全之保護。
2.據現行優生保健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6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六)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
為確保婦幼安全,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

(七)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八)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

(九)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建請法務部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儘速完成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研擬矯正教育相關措施。
1.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2.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專業教師(含校長)與輔導人員之遴聘、淘汰機制;另建立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及激勵制度。
3.請行政院研議於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4.少年輔育院改制前,建議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裕資源。

(十)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
1.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
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2.有關少年觀護所方面:
建議司法院參考韓國多元收容制度,研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多元收容措施之可行性;另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3.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1)建請行政院協助法務部矯正署依收容少年特質與需求分類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以及研擬於校內設置家庭合宿設施及中途專區、辦理多元處遇措施之可行性。
(2)建議法務部儘速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依其教育需要,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為止。
4.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1)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2)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精神,協助有需求出校少年入住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協助已滿18歲出校受刑少年入住更生人中途之家,及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服務。
5.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6.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方面:建議法務部制訂民間團體及志工入校(所)輔導之審查機制,妥顧收容少年私,並確保輔導及服務品質。

下次會議將於5月25日舉行,由於是最後一次會議,將討論所有未及討論之議題,包含「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緝毒與毒品重刑化政策檢討」、「施用毒品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酒駕之多元處遇」、「精神病患犯罪之預防」、「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強化防逃制度」、「建立研究機制,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警察犯罪預防策略」、「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