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去年發生一起餓死2歲童的悲劇,其生母年僅20歲並有中度智能障礙;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調查後,發現目前身心障礙者婚姻與生育輔導的法定服務資源付之闕如,且「優生保健法」法條和內容對身心障礙者構成歧視,監察院通過監委所提的調查報告,除糾正衛福部,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積極改善。

監委表示,根據2016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15歲以上障礙者有配偶或同居者占48.59%,18歲以上的障礙者超過7成生養子女,足見障礙者有親職、婚前與婚姻的教育及生產、育兒支持服務的需求。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應根據障礙者的需求,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的支持。

然而,監委指出,針對障礙者的各款服務,非但部會分工未明,所提供的內容貧乏,生育保健的工作內容,更實質造成對障礙者的歧視,於2012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佈迄今,障礙者婚姻及生育輔導的各項服務付之闕如,衛福部漠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核有嚴重疏失。

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國家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隔,近用適齡資訊、生育及家庭計畫教育的權利獲得承認,並提供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行使該等權利」。但卻發生男童餓死悲劇,究竟是否有提供該名心智障礙媽媽相關必要服務與支持協助?不無疑問。

監委調查,「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在產前、孕期、生產及育兒過程需給予足夠支持,但目前並無全面建置即時評估機制。各醫療院所提供的無障礙設備、孕婦衛教手冊或孕產婦衛教課程教材,未能符合不同障礙者需要,衛福部的改善措施局限在脆弱家庭育兒指導及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難謂適切。

另,該辦法規定,應提供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但立法後,教育部和衛福部皆不認為是該條文的主管機關。校園或身心障礙團體舉辦的教育課程或活動,偏重兩性尊重、預防性侵害的自我保護,範圍狹隘,缺乏廣度及深度。

此外,該辦法中的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由各地方政府的家庭教育機構負責,由於經費不足,運用志工人力,未針對障礙者設計專屬近用或易讀教材、教具或課程,忽略障礙者個別及特殊需求,無法適切滿足障礙者行使養育子女、承擔家庭責任所需的支持。

監委說,現行「優生保健法」與相關子法,法條名稱及內容對障礙者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生育保健服務,並未給予欲生育子女的障礙者積極支持,著重在女性精障及智能障礙者的避孕;對於身心障礙女性的節育調節措施缺乏正確統計資料,皆有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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