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教育平等法第30條和第27條之1」,將學校性平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納入法條文字,並可溯及既往,以防結案案件因文字不明確遭要求重啟調查。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表示,這次修法強化立法理由和回溯條款的高度正當公益性。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宜瑾皆提案修法「性別教育平等法第30條」,有鑑於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或檢舉案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但是部分學校因地處偏遠、學校規模較小,彼此皆熟識,調查小組成員不易完全迴避,或校方為求調查結果客觀公正,欲將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因此教育部過往函釋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為了使法律文字更完備、溯及既往,避免衍生爭議,因此提出修法,將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之規定明定於條文中,並溯及既往。
張廖萬堅提案內容指出,教育部過往已函釋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實務上亦有全部外聘之作法,但是因此條文第2項文字文義未清,導致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判定不得溯及既往,恐使過往全部外聘且已結案之案件又遭要求重啟調查,徒增當事人之困擾。
林宜瑾表示,第30條修法源自於教育現場和司法實務,對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因為偏鄉小校人力不足,或避免師師相護,也秉持調查小組更公正的精神,教育部函釋可全部外聘,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條文無法解釋有溯及試用效果,所以如果2018年前有全部外聘情形可能被撤銷,重啟調查程序,這次修法強化立法理由和回溯條款的高度正當公益性。
此外,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由於教師法雖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查閱範圍,但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未及於非屬專任教育人員,為了完備學校其他人員之列管,維護兒少安全而提出修法,,比照教師法納入學校其他人員聘用前、後得查閱是否曾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處罰,決定是否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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