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20日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自即日起生效,對此,勞動部表示,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文意旨,檢視主管法令,朝性別工作平權的方向努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大法官表示,「因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係對女性夜間工作之特別保護,所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但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之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的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的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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